学习教育政策法规,做一代新型的人民教师 2007-08-16 23:05
学习教育政策法规,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必修课,也是新教师岗前培训的重要的学习课程,作为一名21世纪的人民教师,在精通本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必须懂得教育政策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做到依法从教,做一名新型的人民教师。过去,教师在课堂上教师是绝对的教育权威者,绝对的知识传授者。当今,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与发展,我们面临的教育对象、面临的家长、面临的社会,要求我们必须学习教育法规、懂得教育法规、运用教育法规,必须依照法律从事教育。如果不懂得教育法规,我们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教育违法。例如:
因此,学习教育法规,依法从事教育事业,是我们教师进行成功教育的关键。本专题从以下三部分讲。
第一部分教育法规的基础知识
一、我国目前有那些主要的教育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教育的条款
2、我国的重要教育法律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我国的相关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4、我国的主要教育行政法规
《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
《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幼儿园工作条例》
《校体育工作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残疾人教育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
5、地方教育法规
二、依法治教的目的和要求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新中国第一教育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正式实施。从此,拉开了我国改革开放时代依法治教的帷幕。随后,一九八六年颁布了《义务教育》、一九九三年颁布了《教师法》、一九九五年颁布了《教育法》,紧接着《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等相继颁布和实施。这些教育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同时也标志着我国走上了教育法治轨道。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6月通过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保障农村孩子、流动人口子女享受义务教育。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的规定,并且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义务教育法》的进一步修订,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1、依法治教的目的
依法治教的目的有以下几点
(1)、依法治教是创造良好的学校管理秩序和良好的教育教学的秩序。为实现学校教育的宗旨提供坚实的保障。因此,依法治教是做好学校工作的基础。具体体现在:教师按照教育法规、按照学校课程标准、教育教学计划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就是依法从教;学校按照教育法规规定组织和管理教育教学活动就是依法治教;家长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按时送子女入学就是依法行教。
(2)依法治教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益的需要。一般来说:受教育者特别是受基础教育者,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其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例如,家长可以以家庭经济困难而不送子女(特别是女儿)入学;教师可以以学生学习成绩差或其他原因而把学生拒之教室外;学校可以以学生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而开除学生;社会因这些原因而抛弃这些学生。有了教育法规,家长、教师、学校、社会就不得随意地拒学生于学校之外。
(3)、依法治教是确保教育工作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需要。教师可以利用教育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乱向教师派钱修建形象工程、拖欠教师的工资都属于教育行政违法。总之,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在教育系统的具体体现,是在社会主义的民主之上不断完善、不断发展的进程。
2、 依法治教的要求
依法治教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三、教育法律关系
1、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
(1)、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则是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就没有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一旦社会关系可以纳入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范畴,这种关系就成为一种教育法律关系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实施,适岭儿童是否入学。与学校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法律关系。显然,教育法律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有着密切的关系。
(2)、教育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例如,教师法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学校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3)、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教育法律规范要明确当事人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这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例如美国这样的民主国家,公民有什么不同意见,你可以游行、发表言论,但是,国家的意志的体现有是非常强硬的),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但是,当教育法律关系遭到破坏时,国家强制力是否立即发挥作用,要取决于教育法律关系的性质了。
2、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1)、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体现的社会内容性质可以分为:基本教育法律关系:由宪法确认制度和性质的法律关系
普通教育法律关系:例如、《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法。诉讼教育法律关系
(2)依据教育法律关系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可以分为:平等型教育法律关系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
(3)依据教育法律关系是否完全特定化,可以分为:绝对教育法律关系。例如任何人不得克扣教育经费,占用学校土地等等。相对教育法律关系,例如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3、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这里的参加者包括了法人和自然人。
(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四、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联系表现:二者都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二者有共同的目的,教育政策是教育的依据,教育政策是贯彻执行教育法的保障。
第二部分 重要教育法规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称《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称《教育法》,《教育法》是教育法律法规系统的母法,是教育工作的基本法律文件,一九九五年三月十八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教育法》。现在,我对《教育法》的含义、特征、作用以及教育法的基本制度和法律责任作初步的介绍。
1、教育法的含义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1)教育法是国家意志体现的结果。
(2)教育教育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教育法是国家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
2、教育法的特征
教育法的特征是教育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社会规范相比所特有的特征。具体体现在:
(1)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
(2)教育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
(3)教育法的内容具有与人类普遍要求相一致的倾向。
3、教育法的重要作用
教育法的主要作用是发展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教育活动和教育秩序,以实现对教育事业的领导和管理。
4、教育法的主要内容
(1)教育的基本问题
(2)学校教育的组织编制和设置标准。
(3)教职员工及人事工作
(4)教育行政和财政
(5)社会教育
(6)学校保护等等
5、教育制度
(1)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
学制是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它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以及各种专业学校和业余学校,它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关系。学制集中体现了整个教育制度的精神实质。是国家为了能从组织系统上保证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的的实现而建立起来的。一个国家的学制是否合理和完善,直接关系到教育目的的实现和各种人才的培养。从而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2)我国的学制度(简要介绍)
(3)我国的教师聘任制度
我国教育法、教师法都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聘任制度,这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也是在教师管理制度上的一项重大的改革。所谓教师聘任制度,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双方平等自愿
第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聘任双方任职期限固定、任务与报酬明确、聘任期满后,双方都各自有自己选择的余地。
(4)终生(继续)教育制度
终生教育制度是指人们在一生中所受到各种教育培训的总和,它包括各个年龄阶段的各种方式的教育,。例如--。
6、教育法对教育法律责任的规定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效力的具体体现,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多种,但是法律规范都包含着必须全社会一体遵行,不可违背的特征。因此,法律责任所具有的国家强制力的集中体现。法律责任一般分为三种:
(1)行政责任
(2)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简称《教师法》
《教师法》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教师法》第三条对于教师这一职业做出了如下的概括: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担负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因此,教师的这个职业是光荣而神圣的职业,人们赞誉她们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辛勤的园丁、是蜡烛等等。作为一名教师必须学习《教师法》,明确自己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所担负重要使命,才能在工作中认真钻研业务履行自己的职责。
1、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就是指教师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有的利益,《教师法》律规定教师的权利是保障教师顺利地进行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地生活和维护教师自己的利益所不可缺少的手段。教师的权利分为两个部分:即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权利和教师法所赋予的权利。例如,教师法明文规定:教师的工资不得少于公务员的工资----教师享有的权利如下: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在前几年拖欠教师工资是一个社会顽症。教师法颁行前,我国就有少数省份在拖欠教师工资。1994年教师法颁布实施后,拖欠教师工资仍没能得到有效遏制。
拖欠教师工资一般都是乡、镇人民政府。如:河南省原阳县某乡政府截留、挪用了170多名教师的45万元工资,只发放了5万元,还明目张胆地让受害教师作伪证,说他们如数拿到了工资,以应付上级检查。乡党委书记说:“要从维护原阳县大局出发,不管是造假还是想其他办法,要在工资账上显示,这45万元都已发到教师手中。”其实没有发。教师工资被拖欠所表现出的无奈,还表现在有的教师不会、不愿、不敢通过法律手段寻求帮助。有的教师不懂法,不知道能通过法律手段寻求帮助,而去找别的方法。如安徽省萧县黄口镇教师在工资被拖欠的情况下,采取集体请假的方式来讨要工资。有些教师也并不是不懂法律,而是存有“官司胜一次,受制一辈子”的顾忌,对违法拖欠工资能忍则忍,不愿也不敢寻求司法救助。教师工资被拖欠,严重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可是被侵权的教师却不能有什么作为,显得非常无奈;而作为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教师法》也并没有起到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作用,显得非常苍白而又尴尬。这是值得深思的。从立法的角度看,这与《教师法》本身欠缺相应的规定有关。《教师法》虽然规定了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但却对侵犯教师这项权利时教师如何获取救济缺乏相应的明确规定。《教师法》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但现实情况是,拖欠教师工资的往往正是某些当地政府!它会对自己犯下的罪自己诏吗?即令是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而下级人民政府不改正怎么办?上一级人民政府不责令其限期改正又怎么办?这些,在教师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这就是我国的现行体制的弊端。任何一部法律制定出来后,关键的问题在于严格执行。如果不坚决贯彻执行,法律就等于形同虚设。《教师法》也是如此。《教师法》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这恐怕不仅仅是教师的无奈,同时也是《教师法》的尴尬。
2、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就是教师依法应尽的责任,法律规定的义务,是规范教师行为的必须的手段,与教师的权利一样,教师的义务也包括了两个部分,一是作为《宪法》规定公民所承担的义务,二是《教师法》所规定的义务。教师法第八条对教师的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明确教师的义务,是我们依法执教的前提,也是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例如--。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2006年起,国家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为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到2007年,这一政策将惠及中国农村地区约1.6亿中小学生,占全国近2亿中小学生的80%。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如何保护青少年,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四个方面。
1、家庭保护
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保护。这种保护包括在生活上的关心照顾和思想上的教育培养。《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长和监护人提出了限制性的要求。主要有3条:
(1)、不许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捆绑、限制自由、强迫干重活、有病不给治等手段,对他人进行迫害。有些父母认为,孩子是我的,想打想骂,别人管不着。他们遇到孩子做的事不随自己意,或因孩子有病、呆傻而虐待孩子,使孩子的身心都受到严重摧残。还有个别家长为了自己的快乐,把未成年的孩子扔掉或赶出家门,迫使孩子在外流浪,导致孩子受伤甚至死亡,这些都是触犯法律的。1987年12月,在我国青海省果洛州大武镇,发生了一件震惊全国的事:玛沁县第一小学四年级学生夏斐,被亲妈妈打死了。那年期末考试,夏斐数学得了82分,全班第二,语文79分,名列第五。当妈妈问他考试成绩时,夏斐怕挨打,就说都在90分以上。后来,妈妈知道了真情,就扒光他的衣服,用铁制的三角锉一顿猛打,直到夏斐咽了气。夏斐的妈妈“望子成龙”,但是她采用了不正确的方法,闹出人命,触犯了法律,最后被依法逮捕了。在我国,小孩子同成年人一样,享有人身自由,父母对子女,不管是亲生的,还是抱养的,都不得虐待。
(2)、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
这一条规定是对特殊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就是说,女孩子和男孩子是平等的,残疾孩子和健全孩子是平等的,谁也不许歧视他们看不起他们,更不允许侵害他们的权益。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妇女的地位很低,她们的人格得不到尊重。这种重男轻女的思想至今还存在一些人的头脑中。特别是一些边远的山区、农村,女孩子在家中备受歧视,一些父母认为,女孩子早晚要嫁人,能烧水做饭、生儿育女就行了,念不念书没关系,所以失学的青少年中,大多数是女孩子。我国政府对女童教育问题十分重视,要求各地采取措施,逐步降低、消除女童失学现象,使每年女童失学率不得超过2%。各地在大力宣传《义务教育法》的基础上,还针对实际,解决女童入学问题,有的地方开设女童班、女子中小学,有些地方允许女童带弟妹上学,允许中途插班,允许晚来早走,目前我国对女孩子上学实行全免等,有效地控制了学龄女童失学。我国政府对残疾儿童也给予了特别的关注,残疾儿童教育是我国义务教育的一部分。国家兴办了各类残疾人学校,如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或者在普通学校开设特教班,并要求普通中小学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不得将他们拒之门外。到1996年底,全国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共有1426所,比1980年增加4倍,在校学生32.1万人,比1980年增加了8倍,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60%,在经济发达地区达到80%。残疾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3)、不得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和订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年龄,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可是,有些地区至今仍保留着订“娃娃亲”的风俗。孩子一生下来,父母就给他们订了亲,子女长大后,不管愿不愿意,都得履行婚约。这种陋俗给未成年子女带来了沉重的心理负担,使他们不能专心读书学习,有的甚至毁了孩子的一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有利于家庭幸福和社会的安定。
(4)、监护和抚养是家长的基本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这里说的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父母是青少年子女法定的监护人。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监护义务,那么,未成年人依靠谁生活,依靠谁照顾,谁就是监护人。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哥哥姐姐或其他成年人,都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的义务有两项,一是监护,二是抚养。监护就是要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不让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例如,有一个不满6岁的男孩,他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双身亡,由于他父母生前参加了人寿保险,出了事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像这么大的事情,小孩子是办不了的,所以,他的监护人——奶奶就帮助他找保险公司,经过交涉,这个孩子得到了应得到的赔偿。在这件事中,孩子的奶奶就履行了监护人的义务。监护人的另一个义务是抚养。未成年人从一出生到长大成人,需要吃饭、穿衣。需要上学,生了病需要去医院……做这些事情需要花钱,这些钱应该由谁来出呢?理所当然地应该由父母或其他的监护人来承担。如果父母以各种理由不尽抚养义务,那就是违犯了法律,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予支付,协商不成时,可以由人民法院来裁决。
(5)、尊重、教育和引导——家长不可忽视的责任
父母抚养子女,是不是让子女吃好喝好就行了呢?不行。保障衣食,是最基本的要求,父母最重要的责任是对孩子的教育和引导,培养孩子良好、健康的品行,成为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接受学校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权利是《宪法》、《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的。父母不能以任何理由不让子女上学,否则,就是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农村或城乡个体户家庭中,未成年人失学的现象比较严重,有些父母目光短浅,只顾赚钱,不管孩子的前途。他们不让孩子上学,或者让在校的子女退学,回家务农或经商。有的家长对不愿意上学的孩子过分迁就,任他们在社会上闲逛。这些做法是做家长的失职,实际上是害了孩子,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二、学校保护
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
1、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包括未成年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学校作为实施教育的专门机构,更有义务来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也就是说,学生犯了错误,学校老师首先要进行教育,不能随随便便就把学生赶出校门。随便开除学生,是对学生不负责,也是对国家的不负责,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2、保证人身安全和健康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既有责任使在校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护学生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学校一定要时时刻刻注意安全工作。
首先,学校的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如果发现有危险,要立即修复,消除隐患。比如有些教室年久失修,墙壁上出现裂缝,就有可能发生意外。学校老师知道后,不及时维修,还让学生在里面上课,那么,一旦教室倒塌,造成学生伤亡,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其次,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春游、看电影或者参加集会、进行社会实践等活动时,必须做好组织工作。活动前,老师要讲明注意事项,并且做好应急准备,活动中,老师不能离开学生,要自始至终照看好学生,防止发生意外。
再有,学校要保证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比如教室的光线不能太暗,桌椅的高度要合适,黑板离学生不能太近。学校还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卫生设备,并且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各种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比如经常为学生检查视力,在传染病流行期间组织学生打预防针或吃预防药,以保证学生创身体健康。
3、保证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让未成年人德智体全面发展,是各类学校工作的方向,也是每个受教育者的努力目标。德,是指要有正确的世界观,有高尚的品德和行为;智,是指能够比较全面地掌握所学的知识和技能,掌握建设祖国的本领;体,是指要有强健的体魄,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这三方面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因此,国家教育部门对学校的课程设置做了明确的规定,学校除了进行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等文化课的教学外,还必须有思想品德课和音乐、体育、美术等课程,学校不得随意取消这些课程。多年来,我国各地学校认真贯彻教育方针,培养了一批又一批祖国需要的合格人才,但是,也有些地方出现了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尤其是学生的体育,往往得不到重视。1990年1月,国家体委在全国各学校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把测验项目分为5类,对不同年龄的学生制定了不同的标准。达标等级分为及格、良好、优秀三级,学校可以根据场地、器材情况选择测验项目,但5类项目的测验必须在一年内完成。近几年,不少省市又在初中升高中的考试中,增加了体育的内容,体育考试成绩计入总分。这些措施,都使忽视体育的现象有所纠正。
4、工读学校的特殊保护
工读学校是进行特殊教育的学校,它既不同于少年犯管教所,又不同于普通中学。在这里学习的学生,都有过违法行为或轻微的犯罪行为,但是又不够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的条件。如果让他们继续在原来的学校学习,会牵扯老师很大精力,也会影响其他同学的正常学习,所以就把他们送到工读学校。工读学校由教育局主管,公安局配合管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工读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这是工读教育的主要内容。工读学校的学生,年龄在13岁以上16岁以下,他们虽然犯过错误,但毕竟年龄还小,还是可帮助、可教育的,因此,工读学校的办学方针有16个字,叫做“挽救孩子,造就人才,立足教育,科学育人。”
5、学校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案例
近几年发生的一些恶性事件,给人们带来了血的教训:
1994年12月8日,新疆克拉玛依市7所中学和8所小学的近500名师生,在市友谊馆参加汇报演出活动,不幸发生特大火灾。当时,友谊馆内的大门只开了一个,其他的门全被锁死。活动主办者没能有效地指挥和组织人员疏散,结果,造成300多名师生死亡,130多人受重伤。1995年1月14日上午,哈尔滨市电碳厂子弟小学组织学生到松花江上的冰雪游乐中心游玩,在途经江边时,他们没走专设的通道,而是抄近路从冰层上穿过,没想到冰层突然塌陷,20多名师生掉进3米多深的江水中,5名学生和1名教师不幸身亡。2002年酉阳县某学校晚自习下课下楼梯踩死十多人---。
6、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俗话说,十个手指不会一样齐。在学校读书的学生,不可能全是优秀生,即使在重点学校,学生之间也会有差别。如何对待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是每个教师都会遇到的问题。对这样的学生,热情鼓励,耐。已指导,他们会逐渐树立起信心,由后进变为先进。但如果对他们漠不关心、甚至冷嘲热讽,就会使他们自暴自弃,破罐破摔,心灵上布满阴影。
7、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面临四大挑战
(1)面对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未成年人群体利益与其他群体之间的矛盾加剧。近年来,家长强迫儿童辍学,工厂非法雇用童工等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残疾未成年人、特困家庭的子女、流动人口中的儿童等特殊的未成年人群体,更是缺乏社会安全感。
(2)面对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社会不良文化和丑恶现象对未成年人成长造成负面影响。最近几年,未成年人成长中的问题屡屡出现,甚至一些新中国成立后已经销声匿迹的丑恶现象又重新抬头,诸如校园歧视与暴力、吸毒、色情、敲诈勒索、殴打抢劫等,特别是"黄、赌、毒"问题尤为严重。
(3)面对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尚缺乏高效、畅通的反映渠道和及时有效的解决途径。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单位制的衰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逐渐失去了单位这一传统的依托,必须寻找新的组织形式。社区虽然日益成为代表和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场所,但我国社区发展相对滞后,还不能有效承担从政府、企业中剥离出来的社会职能。
(4)面对日新月异的信息化,夹杂其间的消极内容,会对未成年人健康人格的形成和正常社会化带来阻碍。其中,因特网的“双刃剑”现象最为显著。在增加青少年与外界沟通和交流的同时,网络的负作用也很多:网上消极信息泛滥,成为未成年人过错行为加剧的影响因素;无节制的网上漫游,有损未成年人的健康;虚拟的网上世界使一些未成年人疏于人际交往,偏离社会规范,有的甚至犯罪。
三、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三部分重要的教育政策
一、教育方针
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我国近期的教育政策
1、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2、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3、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